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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办法(试行)

2012-05-31中国政法大学浙江教学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为了保障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是研究生根据学科、专业培养要求,结合专业基本理论、社会实际情况和本人兴趣、特长,对自己毕业/学位论文研究方向所做的选择。论文选题是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和阶段之一,是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开端,也是对研究生在校进行科研训练和成果检验的最后环节。
   
(一)选题原则:
    1
、毕业/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本学科的范围之内,在注重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的前提下,鼓励研究生进行跨学科研究。
    2
、实行自主选题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3
、充分考虑论文选题的科学性,注意选择本学科领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应能体现创新性。
    4
、论文选题应符合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实现条件。
   
(二)选题期限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完成;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末完成。
   
研究生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前或延长,提前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延长应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前一学年。
   
二、论文开题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是指研究生论文选题完成后,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的对论文选题的论证、分析和审核、确定的报告会,是研究生毕业/学位工作的必经环节。
   
(一)开题时间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应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具体开题时间在选题期限内由各学院、学科自行确定。
   
(二)开题内容
    1
、选题依据和意义,包括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着重阐述本选题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本人研究基础;
    2
、选题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及可能达到的目标;
    3
、完成本选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预计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4
、论文基本框架和内容摘要;
    5
、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数量由各学科根据攻读学位类别和学科特点自行要求)。
   
(三)开题程序
    1
、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一般由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一般由3——5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职称教师(包括兼职导师)组成开题报告组,负责审议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组名单应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
、研究生就本人选题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由指导教师先行审定并填写评定表,在开题报告进行前提交给开题报告组;
    3
、论文开题人向开题报告组汇报开题报告,指导教师宣读评定意见;
    4
、开题报告组对开题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审议依据如下:
   
1)选题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掌握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动态;
   
2)论文选题是否具有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
   
3)论文研究计划、运用方法和措施是否合理,基本思路是否清晰;
   
4)论文参考文献是否充足。
    5
、开题报告组组长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中填写评议意见后,送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保存,在研究生毕业时一并归档。
   
三、相关要求
    1
、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
、开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改题。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改题。改题者应按程序重新补做开题报告。
    3
、研究生第一次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一学期内补做开题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和学科自行安排。
    4
、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且离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至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应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终止学习资格的按《中国政法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对终止学习资格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者。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者参照执行。
   
五、其它
    1
、本办法自200691开始实施。
    2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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