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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司考》刑法专辑精题演练之案例论述

2011-11-03
      一、案例分析
       吴某1997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2002年2月被假释。2007年11月,吴某窃取一辆面包车到某旅游景点,缓缓靠近路过的黄某,以车启动不了为由,让黄某帮忙推车。事毕,吴某拿出钱包亮出包内全是百元面额的现金,说要付给黄某10元作为辛苦费。此时,黄某掏出钱包(内有6000余元)要找零钱时,吴某见状趁机一把夺过,并欲驾车逃离,黄某随即跳上车,并坐在车副驾驶位上,令吴还钱,吴某随即将仅有零碎钱的钱包还给黄,并数出自己包内6000元塞给黄荣英。黄认出吴给的不是刚才被夺走自己的钱,疑似假币,于是要求吴某退还刚被夺的自己的钱,并赖坐副驾位上,吴某即从主驾位下车,转到副驾位边拦腰抱黄某下车,致使黄扑倒在地,小腿被擦破皮。然后,吴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行驶过程中,将路人郭某撞成重伤。吴某下车后见郭某重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逃离现场,郭某在送往医院过程中,不治身亡。吴某在驾车外逃时,因为神色慌张,遇到民警盘查,遂交待撞人事实,后又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窃车和从黄某手中夺钱的全部细节。
       试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此案。
       二、论述题
       (一)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试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写一篇500字的文章。
       (二)酒后驾车的罪与罚
       材料一:2009年5月6号,胡斌驾驶改装三菱跑车在杭州市区超速行驶,将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路人撞死。案发第三天即5月9日,当地著名网络论坛——“19楼”曾发起一项“城市中超速飙车算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票,5天内就有1442名注册网民参与投票,其中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为1425人,占98.82%,选择“交通肇事罪”为17人,占1.18%。网民“新鲜绿茶”说:“只有足够沉重的违法代价,才能使那些人不敢为所欲为。”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然而更大的争论表现在民间和司法界的态度上。民间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决的呼声很高。
       材料二:2008年5月,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孙伟铭醉后驾车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肇事后逃逸则更是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不是简单的犯罪过失,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课以死刑。
       判决一出,即引起巨大争议。被告人及其家属当即表态要上诉,律师也认为量刑过重,而受害人家属则以集体起立高喊“立即执行”来显示对判决的支持。而网络和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专业界人士也意见各异,争议纷纷。
       材料三:国家公安部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请根据所给材料,以交通肇事的罪与罚为题,写一篇不少于500字的文章。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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