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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题工程”经典试题及答案之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2011-11-03
 一、【共犯与形态】某日中午,甲乙丙共谋晚上抢劫一路边店,在去踩点途中,路遇丁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经查丙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问:
    1、对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2、店主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窃,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乙丙丁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
    店主误中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数•数罪并罚•共犯】甲为国有邮政K储汇局柜员,以存款不入帐的方式,将K储汇局3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不能归还。甲恐事发,遂产生再捞一笔携款潜逃的想法。甲某日上班时乘经办储户赵某100万元活期储蓄手续之机,偷偷记住了赵某存折的号码,然后在自己的工作电脑上,多次秘密调试,获取赵某存折取款的密码。之后,利用1本已作废存折套取空白存折,然后使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在电脑上换取赵某100万元活期存折。然后对乙谎称拣到1本存折,自己是储汇局柜员不便支取,请乙从K储汇局和所属各储蓄所冒领,并许诺给10%的好处。乙冒领100万元后交给甲,甲给乙10万元。之后,甲逃匿。乙得知K储汇局客户巨额存款被冒领、甲被通缉等情况后,十分紧张,将此事告之父母,父母劝其投案自首,甲拒绝且精神异常狂躁,几近崩溃,乙父母劝其服下安眠药,乘乙沉睡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按照乙父母说的地址,到乙家把仍在熟睡的乙抓获。乙归案后提供甲隐匿的地点,公安人员据此将甲抓获归案。
    问:对甲、乙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间接正犯)、贪污罪。其中,伪造金融凭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贪污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不单独定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贪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甲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定罪量刑,将所判之刑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乙明知他人的存折非法冒领构成诈骗罪。乙对甲的贪污罪行不知情,不成立甲贪污罪的共犯;乙也不知道存折是伪造的,故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乙父母报案并引导公安人员将乙抓获,成立自首,乙举报甲地隐匿地点使甲被抓获归案,甲罪该处无期徒刑,乙成立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三、【贪污的认定】甲是国有银行某营业部出纳人员,多次与乙无业人员乙商议窃取甲与丙出纳共同管理的银行保险柜内的现金,甲把自己的作案计划、安排告诉乙,同时还让乙看自己掌管的钥匙。甲向乙要了一把螺丝刀和一只旅行袋带到营业所放在自己的办公桌内,又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条,将营业部的钢筋护栏锯断,为作案后逃离现场做准备。某日,甲将乙带至营业部熟悉地形、离开的线路,并告知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和丙掌管的另一把保险柜钥匙的存放地点。之后某日,甲在上午7点上班前将乙带进该营业部套间,藏在自己保管的大壁柜内。10时40分,甲乘其他工作人员吃饭离开办公室之际,打开壁柜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交给高金有,并告知人都走了,自己即离开营业部去吃饭。乙撬开丙的办公桌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将30万元装入旅行袋里,又在办公室将甲等人的办公桌撬开,然后按照甲预先告知的路线逃离。甲将作案经过告诉了其妻丁,让丁通知乙会面的时间、地点。之后,甲、丁一同来到乙家,乙拿出装赃款的旅行袋,甲取出6万给乙、丁各3万,然后携款逃离。乙被查获后,交代甲在一偏远山区县镇定居打工,随后公安将甲抓获归案。
    问:对甲乙丁如果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甲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乙窃取了甲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共同保管的现金,并非完全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因此成立盗窃罪,不是贪污罪。甲乙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
    2、丁事先没有通谋,仅在事后明知甲乙盗窃金融机构巨额资金而帮助他们联系交接时间地点,属于明知犯罪所得赃物,而掩饰隐瞒的特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甲乙的盗窃犯罪金额为30万元。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乙交代甲隐匿地点使其被抓获归案,甲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甲是X单位的局长,X单位办公大楼招标工作在即,Y建筑公司经理丁请求甲在招标中对Y公司多多关照,并许诺,若事成将把Y公司正在销售的价值150万元的别墅以30万元的优惠价卖甲一套。事后,Y公司中标,甲告知Y公司,说自己不想要别墅,愿意将乙优惠价购买的权利转让给乙,Y公司称没问题,谁买都一样。后来乙以30万元买下该别墅。乙是甲的情妇。
    问:甲乙的行为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
    1、甲构成行贿罪。
    2、乙不构成犯罪。

    五、【单位犯罪、非法经营罪;贪污与受贿的区别】某市农资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甲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将4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卖给X公司,甲出面与X公司口头约定每吨150元,其中每吨100元共400万元的价款汇到农资公司账上,每吨50元价款共200万元以“代理费”名义汇到T公司,后由T公司自提50万元,余下150万提取现金交给甲本人。T公司实际没有从事任何代理活动。之后,该农资公司还通过Y公司代理,将2万吨进口化肥指标转卖红E公司,每吨价款120元共140万元由E公司回到农资公司帐户,每吨30元代理费共60万元付给Y公司,Y公司为表示感谢付给甲20万元。问: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该农资公司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农资公司成立非法经营罪,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甲等判处刑罚。
    六、【过失犯罪•事后帮助行为】甲承包经营A鞭炮厂,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营业执照。甲为了加紧批量生产“五彩炮”招来80余名工人。某日,因天下雨,B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同意工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该厂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乙在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爆竹半成品发给工人。而当时厂房内堆放大量成品及原材料。配药工B某违章拌药引发爆炸,继而引爆大量成品、原材料爆炸,致厂房倒塌、30余人死亡。经检验“五彩炮”单个含药量为12.64克,其中氯酸钾含量为42.9%,摩擦感度为100%。单个装药量超过国家标准251.8倍。经查,当地有关部门曾到A鞭炮厂检查发现存在库存量大、人员集中、危险间太近等问题,要求该厂停产整改,但该厂并未停产进行有效整改。案发后,丙和甲一起逃匿。并将甲带到丁家,二人告之丁厂里发生大爆炸,前来躲事。丁给甲丙1000元,并带二人到亲戚家暂住。在甲逃匿期间,戊多次与甲通电话,戊按照甲的吩咐将厂子的税务证、帐本等藏匿。在公安第一次询问时,戊知道甲的下落,但拒不交代,在第二次询问时,才交待出甲的下落。问:
    1、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那里?
    2、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哪个罪?
    3、丙丁戊该当何罪?
   
【参考答案】
    1、这涉及“非法生产”与“违规生产”的界限,关键在于有无许可。如果获得行政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属于合法生产,无论如何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这涉及法条竞合问题。本案情况与上述四种犯罪都符合,不过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最为确当。因为:
    (1)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对本案而言危险物品肇事罪最为专门、特属。
    (2)从判断其违法性质而言,按照危险品(爆炸物)的生产(制造)规定最为准确。首先,在判断是非法生产还是违规生产,就需要考虑有无特殊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而生产制造其他物品则不需要这种特殊的许可。其次,在判断是否违章违规,应当适用危险品特殊的安全标准判断。其他物品的生产可能没有这类的特殊标准。
    3、丙丁构成窝藏罪;戊不构成犯罪。因为戊因逃犯甲通电话、知道甲的下落而拒不说出,尚属于“知情不举”,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不构成包庇罪。戊隐匿涉案单位税务证及帐簿,但因为该税务证及帐簿在本案中不属于罪证的范围,所以也不能认定此行为是隐匿罪证的包庇行为。故戊无罪。
    七、【贪污、职务侵占、盗窃等】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既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3月30日下午5时许,甲与同事T等人从区农村信用社下属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后,甲便支开T,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又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7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当天晚上,甲经乙介绍暂住到Z家。5月底,因甲通碰到熟人,便要求乙、丙为其另租房子,后由乙、丙南井村租到H楼X室。在转移到X室躲藏前,甲将赃款中的56万元人民币交由丙保管,丙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甲躲藏期间,丙安排甲的饮食起居,为甲购买食物、药品、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甲隐藏处所将甲、丙被抓获。
    问:对甲乙丙各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甲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从事押钞员并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客观方面,甲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2、乙构成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构成窝藏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所以不属于协助抓获重大案犯的重大立功。但如果认为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认为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丙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注意,本案的关键:
    (1)甲究竟是贪污、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这均与身份有关,所以需要特别强调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件;
    (2)乙犯罪后的表现,自首立功认定及其处罚原则;
    (3)丙与乙的罪数差别,乙仅有窝藏“人”的行为,故只成立一罪;丙既有窝藏人的行为又有窝藏物的行为,故成立二罪,数罪并罚;
    4、不是事先通谋,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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