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教授
男,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
社会兼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研究领域:宪法、行政诉讼法
主要讲授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研习、国家赔偿法
外语语种:英语
出国经历:2005年2月至5月,应瑞典隆德大学之邀,访问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北欧四国,考察纠纷解决机制
2006年2月,应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之邀,访学
2007年9月,应韩国庆北大学之邀,讲学
代表作:《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
《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
《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
获奖情况:1998年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十佳教师
2002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
学术观点:
1、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主张我国从清末即开始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院,但至今仍不尽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文革以后至今司法建设所走的路线总体来说为司法职业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司法职业化上未成型,司法官僚化严重。主张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应当是司法民主化建设。司法建设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必须高举司法民主化的旗帜。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点在于陪审制。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代表作:《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关于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从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进行管制这一行为入手,通过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形成的历史背景、构造过程及其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困境这一具体微妙的行政权力演变过程的解析,展示了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代表作:《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3、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主张并非一切纠纷都适合法院解决,适合法院解决的纠纷也未必要由法官躬亲。国家从司法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应让法官大包大揽——将一切纠纷让法院扛,而应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手”。法院应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联手,构筑化解社会纠纷的有效系统。通过对近十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的分析,预见性的提出诉讼爆炸现象已经在我国初呈征兆,而且势将愈演愈烈,国家必须全面构建民间的、行政的、庭前的纠纷化解机制,主张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代表作:《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科研项目:
《公益行政诉讼研究》,主持人,2005至2007年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研究》,子课题《行政确认与行政程序研究》负责人,2001至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重大委托研究项目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子课题《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及行政法调整》负责人,2005年至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子课题《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保障》负责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参与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参与人,2001至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立法研究》,参与人,2003年至2004年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重点项目
《上访问题的法律对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参与人,2004年至2006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参与人,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民政部门一站式服务研究》,参与人,2005年至2006年北京市民政局项目
《北京市社会救助管理研究》,参与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项目
科研成果:
教材与专著类:
《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专著),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年6月
《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
《行政法案例研习》(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
《行政执法研究》(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
《行政诉讼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行政诉讼法学》(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论文类: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中国法学,2005第3期
《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第4期
《从专业课程设置析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行政法学研究,2005第2期
《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高等学校的自律与他律——论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哲学、法社会学论丛(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永不松懈》,法大评论,2004年第3卷
《司法的阳学与学术的殿堂》,中国诉讼法制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人民群众进法院》,法律适用,第3期
《“小产权”值得大讨论》,法制日报,2007年7月4日
《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
《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
《如何对待教授们课堂上的错误言论》,法制日报,2005年5月
《陪审制度的意义》,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
《主官截断,幕友辅助》,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无讼是求,教化为先》,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
《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
《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
《我的检察官父亲》,检察日报,2004年12月
《冥河彼岸的重托》,检察日报,2004年11月
《军嫂请我做顾问》,检察日报,2004年10月
《公共警告必须谨慎发布》,检察日报,2004年9月
《当野男人莅临家门》,检察日报,2004年9月
《谁有权评定“中国名牌”》,新京报,2004年9月
《县委书记该有什么名誉权》,检察日报,2004年8月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情理法》,检察日报,2004年8月
《民间自治万不可远离法治》,检察日报,2004年6月
《鉴定结论有时就是一根鸡毛》,检察日报,2004年6月
《“知假买假”不能双倍赔偿》,检察日报,2004年5月
《深圳废止驾驶证年审值得推广》,新京报,2004年5月
《历史学家需要敲碎每一片秦砖汉瓦吗?》,检察日报,2004年3月
《从“枫桥经验”谈诉讼与调解的互动》,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
《政府没有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力》,南方都市报,2003年11月
《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检察日报,2003年11月
《法官的看家宝刀——推定》,法制日报,2003年11月
《校园不是特权者恣意的乐园》,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企业等级划分宜慎行》,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婚宴上座着居心叵测的人》,法制日报,2003年10月
《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政务应当公开在阳光下》,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
《到了天堂,也要撤销你的结婚证?》,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法制日报,2003年9月
《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民间调解篇》,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8月
《沙化的社会失声的律师》,律师时代,2003年秋季
《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南方周末,2003年6月
《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法制日报,2003年5月
《从当前的新闻论争性看司法理》,检察日报,2003年5月
《梁实秋是条狗吗———从当前的新闻讼争看司法理性》,检察日报,2003年5月
《谁为“盲流”谋幸福》,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
《法治建设三大重点》,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
《法意与民情》,法治的阶梯,2003年
《行民主宪政,开万世太平》,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
《法律下自由》,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
《程序正义与民间调解》,法制日报,2002年10月
《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人大应作司法改革的领头羊》,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9月
《一代新规要渐磨》,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
《民事公诉需缓行》,法制日报,2002年8月
《在何处为处利而斗争》,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
《法官教大家写作文》,法制日报,2002年6月
《一刀切得干净吗》,法制日报,2002年5月
《法律的雷池不容逾越》,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
《冥河对岸怨屈的月光》,法制日报,2002年4月
《法官:带枷锁舞者》,法制日报,2002年4月
《个案监督质疑》,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
《被唾沫淹没的法律》,法制日报,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