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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樊崇义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侦查学会会长、检察学会副会长、监察学会顾问、刑事诉讼法学会顾问,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樊崇义,教授,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樊崇义教授参加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学术观点:
                
(一) 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的研究
  樊崇义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审判程序提出了七点改革意见:一是改革审判结构,保证法庭居中裁判;二是改革审判组织,促使法院独立审判;三是加强辩护职能,扩大庭审中的辩护权;四是明确和加强控方举证责任,反对自我归罪;五是坚持公开原则,确保审判公正;六是迅速审判,做到既及时又公正;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保证审判公正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合理地吸纳了上述观点,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初步完成了与世界的接轨。?
(二) 对证明标准的研究
  他认为,证明标准指向的是裁判者根据证据等法定证明手段所获得的关于证明对象的认识状态。据此需要明确三点:一是证明标准指向的只能是裁判者的主观认识状态。案件客观事实只有借助特定的媒介进入裁判者的认识视野并就此形成主观上的认识,才可能对裁判产生实际的影响。二是裁判者的认识仅限于对具体证明对象的认识。三是该项认识主要是依靠证据获得的,但也包括其他法律所允许的认识手段,如推定、司法认知等。在证据范围内,既包括来自证实方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因此,证明标准指向的尽管是以主观形式存在的认识状态,但此种认识状态却不是纯粹的个人意见,而是一种包含了客观内容的主观认识,“亦即法官有限制的主观的‘视其为真’,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
(三) 对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的研究
  樊崇义认为,基于程序法定的近代诉讼理念,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刑罚实现的惟一桥梁。在此桥梁上,证明标准犹如横在桥上的一根栏杆,只有跨越它,被告人才能被宣告有罪。?
(四) 对刑事司法人文精神的倡导
  樊崇义认为,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样的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护一套原因、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主要荣誉及科研成果:
                                    樊崇义教授1991年评为校级优秀教师,由他主持和领导的刑事诉讼教研室于1998年被评为先进教研室,本人评为校优秀教研室主任;主持的模拟法庭教学法 ,1990年被评为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作为第一主持人的"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教学录象片"1998年获司法部教学科研一等奖;1986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涉外刑诉程序初探》,获司法部第一届优秀科研奖;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获司法部一等奖;1998年2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一文评为司法部优秀论文,并被中央党校编入《中国社会主义精神宝典》;2000年1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客观真实管见》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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